Article 29
In force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的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占用城市市区土地的,每平方米罚款5元至30元;
(二)占用耕地的,每亩罚款额为该幅耕地前五年平均亩产值的二至四倍;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亩罚款额为当地中等耕地前五年平均亩产值的二至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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