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其中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或者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每平方米罚款20元至30元;

(二)非法占用其它土地的,每平方米罚款5元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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