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非法买卖或者转让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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