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Article 20In force市血液中心违反国家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