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十五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五上缴市、州财政,百分之四十缴县级财政,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和使用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