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5 责任追究Article 39Amended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决定无效;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