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决定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相抵触的,由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