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动物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进入屠宰厂(场)的动物进行入场验收并建立台账,无畜禽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入场;

(二)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

(三)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四)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处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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