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或者屠宰厂(场)按国家技术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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