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Chapter 5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Article 35In force发生水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