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纠纷。

对前款第二项所述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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