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按照集中建设、减少扰民的原则,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铺设供热、供电、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各类管线和设置公共交通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意见后,结合城市道路改造维修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道路挖掘施工计划。
下一年度道路挖掘施工计划确定后,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地下管网建设单位集中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一年度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挖施工时间集中在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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