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兑付邮政汇款或其他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强迫用户使用某项邮政通信业务或强迫搭售任何邮品或其他物品;
(二)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四)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五)将用户的姓名、地址及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非法提供给他人;
(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七)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和电报,贪污冒领用户款项,撕揭邮票等;
(八)利用邮政运输工具运输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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