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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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规划、交通、民政、人社、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前款规定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120急救标志。
120网络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一)检查、督促各急救指挥分中心、120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
(二)设置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
(三)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四)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各急救指挥分中心在所在地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服从市急救指挥中心的行业管理和急救指挥调度,负责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检查、督促120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职责。
市急救指挥中心和各急救指挥分中心,以下统称“急救指挥中心”。
(一)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二)接受呼救,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实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并组建社会急救医疗队,制定急救医疗预案;
(四)按规定配备院前急救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院前急救护士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六)按有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七)开展急救常识宣传、急救技能培训、急救医学科研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急救指挥车和120专用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灯具、警报器、医疗急救标记和急救设备、设施。
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保证120专用救护车车况良好,接到呼救信息后,在五分钟以内派出救护车。
120专用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急、危、重伤病员,其急救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或者支付,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定点医疗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不执行首诊负责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和更换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的;
(三)不执行社会急救医疗统计报告制度的。
(一)拒绝抢救或者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二)拒绝急救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的;
(三)动用120专用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派出救护车的。
120网络医疗机构不执行急救医务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或者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护士临床实践年限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急救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