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120网络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首诊负责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和更换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的;

(三)不执行社会急救医疗统计报告制度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