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二)接受呼救,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实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并组建社会急救医疗队,制定急救医疗预案;

(四)按规定配备院前急救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院前急救护士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六)按有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七)开展急救常识宣传、急救技能培训、急救医学科研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