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Chapter 5 安全管理Article 32Amended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行为的安全检查,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