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事故或者其他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报告。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和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中,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树木和各种设施、设备,抢险、抢修人员现场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