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