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酗酒、买彩票;

(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三)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电子游戏;

(四)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浪乞讨;

(五)赌博、偷窃、吸毒、卖淫、嫖娼;

(六)携带管制刀具;

(七)毁损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

(八)阅读、观看、收听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九)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十)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违法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