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等监护职责,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