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乡(镇)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用地单位的土地利用规划,应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严禁小按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土地。

修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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