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维持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现状,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六条有关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应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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