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水井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家庭、个人及合作修建的库塘、水池、水井中的水,归该家庭、个人及合伙人使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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