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擅自进行机械凿井或者不按规定的井位井深施工和谎报废并取用地下水的;
(二)擅自破坏水资源,造成水污染、水资源浪费、改变水的用途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利用水利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取水的;
(四)不按规定取水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随意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