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地区、部门和共用水源的用户发生水资源利用或者管理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未经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在争议地区改变水的现状或妨碍人、畜饮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资源纠纷时,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当事人应予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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