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16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8, 2016
- Articles
- 12 articles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工作条例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根据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进行选举;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大会进行表决;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四)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六)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九)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依法及时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