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四)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六)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九)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