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扣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一)管道燃气的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无正当理由暂停供气的;

(三)向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

(四)销售未经认定合格的新型气体燃料的;

(五)销售未列入《长沙市气源适配性燃气器具产品目录》的人工煤气燃气器具、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气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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