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