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
(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
(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