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举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分别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举办文化、体育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