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完善培训体系,保障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进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干部培训经费标准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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