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主要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等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浑河、南北运河等城市水域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路、铁路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等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管理区域,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