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省、市(州)、县(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混乱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政纪处分的建议;

(六)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