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县城居民集聚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噪音器材。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的组织者,以及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馆(场)、集贸市场、商店、餐饮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将噪声值控制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内。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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