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制作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设立检查监督员,负责制止和处理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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