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城市市区和县城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保健机构的挂号室、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场所;

(四)会堂、会议室(厅);

(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歌舞厅、宾馆的大厅、电子游艺厅,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文化宫、少年宫等的公共活动区域;

(六)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及车站、机场的候车(机)室、售票厅(室);

(七)商业、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场所;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四)、(五)、(七)项及第(六)项中的候车(机)室、售票厅(室)应当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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