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Chapter 5 消防组织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Article 43Amended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将其纳入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二)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三)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