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16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7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08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一般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
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符合规定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时,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体育项目名称,并告知申请人申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外地来本市临时从事一般体育经营活动的,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临时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按照第二款规定执行。
(一)备案表;
(二)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场地和设施、器材安置的平面图;
(四)设施、器材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明;
(五)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体育行政部门接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核查。
(一)符合工商登记核准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范围;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符合单项体育项目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
(四)从业人员佩戴标志;
(五)执行国家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规定;
(六)维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秩序;
(七)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发生事故时,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启动安全救护应急预案,及时救助,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倡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购买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消费者损坏体育经营设施、器材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承担体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全民健身任务和培训优秀体育人才而开展的体育活动;
(二)开展适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的体育活动;
(三)开展适宜残疾人康复训练的体育活动。
倡导经营者对参加前款规定体育活动的消费者,给予适当优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的数量超出国家关于人员容量的控制规定的;
(三)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未明示注意事项或者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四)对因年龄、健康状况等不适宜参加的体育项目,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