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的数量超出国家关于人员容量的控制规定的;

(三)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未明示注意事项或者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四)对因年龄、健康状况等不适宜参加的体育项目,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