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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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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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1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规划、土地、教育、建设、开发、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条例。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中小学校规划确定的规划用地,控制期限为五年。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配建36班规模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或者分别配建相应规模的中小学校;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配建25班规模的小学。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1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2.6平方米;
(二)旧城区改造建设的中小学校,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0.8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9.4平方米。
现有旧城区中小学校的生均用地未达到用地标准的,在相邻地段改造时,应当达到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或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未按期交付使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发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予办理新的建设用地手续。
本条前款具体拆迁范围和安置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旧城区改造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现有用地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低于占用面积在学校相邻地段予以补还或者就近重建。
中小学校不准以任何方式降低生均用地标准。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改变中小学校用地性质或者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的,由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用地、拆除违法建筑;
(二)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出租、转让、抵押、外借等名义作非教学使用,或者社会力量兴办的中小学校终止办学未办理用地变更手续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