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长输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厂(站)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修建大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根深植物、采石、取土、挖塘、倾卸垃圾、盖房或者修筑其他建筑物;
(三)移动或者损坏各种标志桩、水土保护设施和截断阀室设施;
(四)穿越河流的长输燃气管道设施,在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抛锚、掏沙、挖泥、炸鱼、水下爆破等;
(五)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未事先征得燃气企业同意,建设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
(六)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 米范围内,未事先征得燃气企业同意,进行爆破。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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