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燃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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