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设立燃气企业,应当符合国务院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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