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进行审查。

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农药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销合作社审查。

农药经营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