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1992年底以前形成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滩涂、水域,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后,其管理权和使用权归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1993年1月1日以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滩涂、水域,属集体所有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