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必须按照行政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上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监督检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设区的市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检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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