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或擅自接受船舶污染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作业许可证,进行加油作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码头未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接收设施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抛泥作业或未在批准的海域内进行抛泥作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