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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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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